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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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起草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科技和专利发展规划,提出全市科技和专利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拟订并实施各类科技和专利计划、应用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负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统筹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指导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资金;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贷款担保补助、贷款担保贴息工作,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管理市级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

(五)协助上级科技部门管理本市内省级以上高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指导工作;承担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科技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园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或调整的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拟订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技保密和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的建设。

(十)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市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与国际间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承担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活动。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组织假冒专利查处、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业和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2849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业和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2849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知识产权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知识产权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6150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决定责任: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行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6150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责任主体

社会事业和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审查责任:严格审核合同的合法性、类别、书面文本和相关附件材料。

3. 决定责任: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批准。

4.登记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事项。

5.认定责任: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人格人格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2849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责任主体

工业科技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

2.审查责任: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研发项目认定备案材料报送雅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工业科技科审核。

3.决定责任:工业科技科根据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4.送达责任:审核认定备案后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登记表。

5.事后监管责任:企业应在实际完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后,向工业科技科报送《企业研发项目及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表》。

6.其他责任。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6140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由请求人提交请求书及主体资格证明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6150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举办的展会应当组织开展专利保护检查。(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被投诉人为本地网店经营者或本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发生的假冒专利行,调解、处理被投诉人为本地网店经营者的专利侵权纠纷,组织调解、处理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2.处置责任:(1)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专利保护工作,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展会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人未及时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在展会期间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参展方涉嫌假冒专利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已查证的专利侵权商品和有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网页及时删除或屏蔽,必要时关闭网店。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6150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业和科技成果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程、评审办法、评审流程等。

2.推荐和受理责任: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推荐制度。根据《奖励办法》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在每年评选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公布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评审阶段责任:评审过程按奖励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求精组评审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的拟奖建议。

4.公示与异议处理责任: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异议。

5.表彰责任: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28498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责任主体

发展计划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申报应当提交的申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报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四川省和雅安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雅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雅安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和相关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相应类型的项目申报书(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并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市级单位可直接申报,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  对于符合我市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经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初审同意,方可进入项目考察调研及评审程序。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回避制度、集体会商制度。

3.决定公布责任: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雅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市校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利实施与促进项目、创新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方可按程序下达年度计划项目并拨付经费。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2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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