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科学技术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 《雅安市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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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现将《雅安市科学技术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雅安市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商务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雅安市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在雅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号)有关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雅安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活力为目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产权激励创新,赋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逐步完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成果评价等制度,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在雅落地转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雅安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强化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懂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雅转化,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质量显著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雅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验和做法。

(四)实施对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我市国有技术转移、创投等单位。省属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联合我市有关单位实施成果转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

二、重点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先确权、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可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勤勉尽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支持有科研能力的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将转化后的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从源头上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内在动力。

(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决策激励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统筹协调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修订、制定、出台配套实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管理流程,将成果权属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报告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

向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

激励。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

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

(四)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规范分割确

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

资、公司组建等操作流程。单位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

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提升科技成果质

量。单位与成果完成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产

权比例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财政资

金支付相关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单位要明确成果转化收

益分配办法。

(五)完善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六)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单位应加强专业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

技术评估、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等全流程服务。支持从事科学研

究、技术创新、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探索 “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 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七)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或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

(八)探索建立对成果转化人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

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工作。将中试成果数量、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

企业销售收入、吸引社会投资、带动就业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职称评定体系。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

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

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奖励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

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果完成

人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与成果转化人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或使用权。

(九)促进科技成果在雅转移转化。积极引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省企业等到雅转化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在雅转化的,给予享受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待遇。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在雅转化的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设立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奖,支持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

(十)完善科技成果服务激励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和设立科研助理、技术经纪人等岗位,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对技术经纪人送培单位给予一定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支持计划。支持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成果转化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

(十一)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完善人才评聘体系,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和人才评价等方面,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改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类评审体系,在项目申报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在项目验收中探索建立以研发成果质量和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估制度,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

(十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成果所有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可由工作对象所在单位报政策制定部门,由政策制定部门及时与监督检查部门沟通,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判断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加强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和督促落实,具体承担职务科技成果推进相关工作。各高校院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各高校、院所、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各园区管委会做好政策衔接、落实工作,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努力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激励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宣传引导。科技、教育、财政、人社、国资、卫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政策性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问题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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