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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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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