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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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解读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开区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研发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制定了《雅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雅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5日      

 


雅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和《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雅安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的补助,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企业补助”)。企业在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时应扣除争取到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县(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核算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核算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年度(例如,2022年组织申报时,核算周期为2020和2021两个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四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二)核算周期内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并且核算周期内次年度比首年度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不低于50万元。没有连续两年报送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在核算周期内,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企业只能享受其一。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八条 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市财政当年经费预算额度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补助比例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

第十三条 核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拨付通知。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雅安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通知发出)。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非本项目研究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雅财教〔2018〕36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财政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同我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以及相关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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