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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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4月15日




附件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雅安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雅安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省和雅安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雅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应按要求填报申报书(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统一编制,一式一份)。申请渠道原则上按地域关系申报,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受理。
第九条 对通过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将以局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雅安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制定。
第十条 列入雅安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拟定,并统一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通知书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五)验收考核指标;
(六)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七)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市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交办或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采取紧急立项程序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九条 受雅安市科学技术局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同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填报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   项目到期后需提交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经市科技局专项计划部门同意后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终结表:
(十四)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四川省《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除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雅安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雅安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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