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减少科研人员负担,我局
附件: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系列改革措施,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特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含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雅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纸质材料申请验收评价。项目管理科室在此基础上组织验收评价工作,在任务合同到期后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且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六条 项目管理科室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
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和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学术价值等。
第八条 验收评价,采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采用会议评审,需要现场评审的可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在雅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需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五套),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附件材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且为单数,评价专家应选取雅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的专家。抽取专家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1.任务评价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
2.财务评价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
(1)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2)财政支持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四)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将验收评价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由项目管理科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完整材料到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科,另一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五章 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
(二)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档,绩效评价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不含)为中;70以下的为差,总分为100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任务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评价得分低于28分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差。
(三)项目验收结论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结论为优的,验收结论为优秀;绩效评价结论为良和中的,验收结论为合格;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材料存在问题且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其绩效评价结论为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验收评价。由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若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存在失联、破产或倒闭、无法验收、拒不配合验收等情况的,根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验收评价申请,依据任务合同书任务分工,可对提出申请的项目部分进行单独验收评价。未验收部分,按规定对其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和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延期验收评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延期
第十五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
(一)验收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项目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天内未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 开展自主验收评价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节约政府及财政资源,对历年来项目实施情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单个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可试点推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将完整的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并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情况报告。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科室,科室科长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资配科负责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统筹,负责相关配套细则的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机关纪委负责项目验收评价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科研诚信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验收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工作人员如有失责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分别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雅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程有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