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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关键、共性等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第三条雅安市科技计划分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市校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实施与促进及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专项六类。
第四条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发布指南、项目受理、实地考察(调研)、专家咨询(评审)、集体会商、公示公告、跟踪管理、项目验收。
第五条按照依法依规、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集体会商制度、专家回避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雅安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考察调研、评审、会商、公示、签约六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雅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之时,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在雅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设备、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四川省和雅安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雅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雅安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和相关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相应类型的项目申报书(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并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市级单位可直接申报,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我市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经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科初审同意,方可进入项目考察调研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考察调研及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调研评审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含知识产权状况);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拟承担单位技术优势和条件;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经费预算;年度进度和目标;预期成果;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回避制度。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和咨询,专家组对项目提出明确评审意见。专家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担任,专家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集体会商制度。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实地考察调研的具体情况,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雅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市校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利实施与促进项目、创新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方可按程序下达年度计划项目并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列入雅安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拟定并统一印制,项目承担者按照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项目立项通知书,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认定后,甲方留存2份(计划科、项目业务科室各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并按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五)验收考核指标;
(六)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七)经费预算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市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对市政府交办或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项目,可简化立项程序。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专家;
(三)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同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填报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等材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追回经费处罚。
第四章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联合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等环节的实施。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专家咨询、评审(评估)、跟踪检查、验收、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科技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企事业单位要予以配套并纳入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由是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收回,用于安排新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罚。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结题 对于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到期完成后,可以结题。结题项目需提交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科室审查合格,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结题。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 对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雅安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业务科室初审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评审: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审批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技术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实物: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七)项目验收证书。
第四十条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建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5-7人。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雅安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提问答辩,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最后验收组研究出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验收结论建议。
第四十一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四川省《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三条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五条除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四十六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进步奖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