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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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18】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产学研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开展资金分配、拨付、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征集、评审、三年滚动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范围: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市(州)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下达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中央预算单位不能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

(二)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申报单位遵守国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申报项目,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科技厅、财政厅;市(州)、扩权县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科技厅、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市(州)、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受理。科技厅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四)项目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重大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五)编制规划。根据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结合项目评审情况,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上报科技部、财政部。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六)制定方案。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资金额度及科技部审核的三年滚动规划意见,提出当年度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并组织前补助备选单位根据资金规模编写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格式由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型分类编制,包含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项目不需编制实施方案)。科技厅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修改完善后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资格,另从三年规划中递补。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科技厅、财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七)审批备案。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当年度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联合报省政府分管省领导审批。汇总编制当年拟支持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八)资金下达。审批、备案无异议的项目,财政厅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规定的直接费用有关科目开支,此外,科技扶贫类项目还可按照《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科农〔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依据项目计划文件办理经费拨付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统筹安排。

第十条  前补助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

(一)前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科技厅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任务合同书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未按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取消项目立项。

(三)开展项目抽查。在项目实施中,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或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四)项目验收。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到期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可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部专员办、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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