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雅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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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雅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将《雅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0日


雅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是雅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是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内外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或参与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已批准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实验室已运行2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能力。

(三)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其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或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实验室具备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在本领域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科研助理不少于1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对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参与实验室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并优先给予支持。

(六)原则上依托单位近两年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七)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保障支持。

(八)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依托单位及实验室主研人员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第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指南和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雅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县(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参评名单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局办公会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雅安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和工作人员组成。协调解决市级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与依托单位应有正式聘任的法定关系,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充分支持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等各类人才交流;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大科研信息的共享力度,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绩效评估标准。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泄密管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诚信档案,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激励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级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新技术、新产品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企业在科创券和后补助申报中将优先获得支持。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市科学技术局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摘牌。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注销的,撤销该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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