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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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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