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章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雅安市科研项目经费是雅安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对科技进步具有全局性、带动性、前瞻性研究领域的重点项目;通过支持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二、通过市校合作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点支持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技术示范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等。
三、支持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推广。支持重大、共性和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四、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我市相关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我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五、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企业专利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究开发。
六、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园区、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七、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的服务于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级重点企业。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一)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三)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三)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四)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五)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归口单位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二)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委托,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一)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实施项目;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账、专用;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
第九条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一、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
三、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
四、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一、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
二、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三、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一、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
二、在课题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
三、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一、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
二、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
四、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培训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一、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
二、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四、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条计划管理费,指科技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计划管理费按当年市本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总额不高于10%提取。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四章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县)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等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对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筛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拟支持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省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预算使用方案,经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央、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总结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