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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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今年,又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一、我市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自财税〔2018〕99号文件出台以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市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税额逐年增加2018年减免所得税额1.62亿元,2019年减免所得税额1.95亿元,2020年,我市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71家,减免所得税额2.25亿元,其中制造业55家 ,制造业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95亿元。

二、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够了解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中,申报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比例较少,2020年,我市规上制造业企业287家,但实际申报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仅13家。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对政策缺乏充分了解。部分企业虽然存在一定的研发活动,但不知道研发费用会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企业对研发活动范围不清楚。一些企业对日常开展的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是否符合研发活动条件把握不准。三是部分企业研发费的归集不熟悉企业财务对研发费要么不归集,要么归集不准确,从而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研发活动界定不够明晰

对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性活动,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只有“实质性改进”才属于符合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等方面的活动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但企业对于“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的界定不够明晰,导致税企双方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我市雅安远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过程中,就因为税企双方对研发活动是否是“实质性改进”还是“常规性升级”存在不一致认知,而需要企业出具第三方鉴定意见或者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对于大部分制造业中小企业来说,具有明确“实质性改进”的研发活动相对较少,许多项目处于两者之间,甄别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模糊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要求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我市大部分中小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研发与生产设备、仪器共用情况较普遍。部分企业由于没有分别使用研发与生产设备、仪器的基础资料,把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分割不清楚,再加之企业会计对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透彻,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不了解,导致费用分配与核算不清晰、费用分配备查资料证明不足,所以形成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核算模糊。

三、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

国家层面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标纳入对税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促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政策应用效应。把国务院提出的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的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制造业企业,提高特定性知晓率,同时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研发费归集业务培训,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明晰边界标准

要进一步明晰判断标准,明确制造业企业“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的特定范围,便于税企双方在界定中能够准确掌握可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的口径。

(三)进一步优化政策协调

一是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优化衔接,形成统一标准,简化备案备查资料,避免重复采集。二是税务机关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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