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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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雅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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