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就相关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客观记录,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8年5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规范省级科技活动的诚信管理,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二、《实施细则(试行)》
(一)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3.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二)参考依据
1.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2.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
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三、《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细则
四、要点说明
《实施细则(试行)》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的失信行为界定、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依规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有序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调查处理原则。
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调查处理原则。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文件中第七条“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规定,本细则第八条明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本细则不涉及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科技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明确指出,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二)区分失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记录。
本细则第三章明确区分了失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发生本细则中所列失信行为,同时还须经有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公布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本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对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定、查处并正式通报的,科技厅予以审核后,纳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记录,除责任主体具有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严重失信行为,还同时具有第十二条所列的以下任一情况:“(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活公示的。(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3)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的。(4)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程(试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的。(5)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两者皆俱,经审核后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关于处理和记录的依据。
本细则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处理依据是现行的各种管理制度,故本细则第十条明确:“对具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认定、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因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失信行为中并不都具有相应的处理条款,因此在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如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的,则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3年。”
(四)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人民银行等4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对其实施的43项联合惩戒措施,本细则第十六条明确:“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推动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平台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第十九条明确:“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